商标诉讼证据的收集——当事人收集

商标诉讼中的绝大多数证据是由当事人自己收集的,这是民事诉讼的特点。商标所有人要证明侵权人的侵权事实成立,须有一定的与诉讼请求相对应的证据。从权利人要启动诉讼讲,也要有起码的认定被告侵权的初步证据,否则,影响诉讼的启动和继续深入进行。

1.当事人收集证据的内容

当事人要针对案件的不同特点收集以下证据:

(1)证明自己是权利人及权利范围的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应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者。如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原告应是被侵犯商标权的商标所有人,或商标的独占、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等。

(2)证明商标权侵权行为发生及危害程度的证据。这是商标权侵权诉讼关键的证据之一,也是较难收集的证据。目的是通过取证,让已经发生的,或正在发生的商标权侵权行为以证据的形式固定下来,以便在法庭上“再现”侵权之事实。

(3)证明侵权人身份的证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该被告须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对被诉的侵权企业(或个人)真实的全称、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等等,都须完整和准确地证实,并取得相关的证据材料。

(4)证明侵权行为地的证据。侵权行为地是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证明侵权行为地的证据对认定侵权行为也起着证明或佐证的作用,侵权行为地分为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当两者不一致时,就需要收集两地的证据。

(5)证明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证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上述两方面的证据,涉及到赔偿数额的确定。

(6)被侵权商标知名度或者受保护的记录证据,这些证据涉及被侵权商标是否具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

(7)类似商品,近似商标等其他方面的证据。

2.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要求

(1)迅速、及时。迅速、及时是对收集证据时间方面的要求。商标诉讼的证据一般为特定的物品、或者书证、证人证言等,离侵权案件发生时间越近,物品、书证就容易查找,当事人或者证人对案件事实的记忆也越清晰。相反,离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越远,有些证据收集的难度就会加大。因此,迅速、及时,是收集证据的首要要求。

例如天津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河北信泰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天津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组织人员迅速、及时收集了侵权证据,打赢了官司。

2002年中期,天津五矿出口中东叙利亚的电焊条突然遇到前所未有的窘境:2002年上半年还在处于增长态势的“MT-12”电焊条,7月份开始出口订单数量锐减,8月出口量为零。叙利亚每年使用数千吨电焊条,其中绝大部分是天津五矿出口的“MT-12”电焊条产品。

一封国外来信捅破其中秘密——天津五矿在叙利亚的代理商向总部发出了紧急通报:“我非常紧急地请您关注一个来自中国的名叫河北信泰的公司,他们向您在叙利亚的客户出口了仿造您公司’MT-12'商标的电焊条商品,价格相差25%,当然质量很差。因为商标与包装都非常近似,叙利亚的客户非常困惑并因此误购了他们的产品。”

情况紧急,天津五矿特别调查组紧急飞赴中东。在叙利亚,天津五矿调查人员了解到,阿拉伯人对中国的汉字辨识困难,对来自中国的电焊条商品主要看“MT-12”商标,而这个假冒产品上打着“MJ-12”商标,包装箱与天津五矿的包装箱几乎一致,连MT-12电焊条生产厂家代号都是完全“克隆”的,别说叙利亚人,就是当地的天津五矿代理商也几乎被蒙骗过去。包装箱上有英文和汉语拼音的模糊提示——“HEBEICHINA”(中国?河北),“XIN-TAI”(信泰)。

根据在叙利亚调查,天津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紧急申请海关控制证据,天津海关接到天津五矿的申请和情报,在通关过程中严加布控。2002年12月14日,天津海关接到一家名为河北信泰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的报关单,申报出口叙利亚一批电焊条,数量155吨。天津海关当即开箱进行了例行检查,发现这批货物可能涉及天津五矿备案的知识产权,遂向天津五矿下达了通知。天津五矿派员赶到新港,认定该货物正是在叙利亚兴风作浪的“李鬼”,立即向海关提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书面申请。

2003年1月29日,天津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3年3月7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交换证据。原告天津五矿出示了十几份多达几十页证据,而被告河北信泰一份证据也没有拿出来。原告义正词严,指责被告侵权造成原告20。2年电焊条出口量较上年同期减少27%,蒙受经济损失一百多万元;被告明知理亏,请求原告“高抬贵手”,但是却不承认构成侵权和以前曾有假冒产品出口的事实。

要彻底打败“李鬼”,让河北信泰服输,就要增加境外证据,这需要资金投入和时间。天津五矿当庭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2003年3月20日,伊拉克战争打响。叙利亚是伊拉克邻国,大批伊拉克难民涌入,叙利亚受战争影响,一些商家歇业了。正在这时,天津五矿境外取证也进行到了紧要关头。天津五矿代理商不辞辛苦,与叙利亚律师奔走于市场捉“鬼”,搜寻河北信泰侵权证据,再拿到中国驻叙利亚大使馆去认证。假冒产品实物、照片、客户书面证言,各类证据从叙利亚源源而来。国内取证也有新进展,法院从天津海关调档,查出河北信泰在2002年7月29日、10月12日先后向叙利亚出口两批电焊条。天津五矿又对2001年和2002年出口叙利亚的合同、报关单进行了逐月对比,发现天津五矿2002年出口减少的电焊条,全集中在2002年8月?12月,正是被告假冒产品溜出国门,搅乱了叙利亚的市场以后。

2003年6月27日,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庭上,天津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信泰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河北信泰就其使用'MJ-12'商标侵犯天津五矿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仿冒天津五矿特有的包装装潢行为,向原告天津五矿表示赔礼道歉;并保证今后绝不再发生侵犯原告'MT-12,、‘永久牌‘(PERMANENT)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对原告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河北信泰当场向天津五矿给付了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商标诉讼证据的收集——当事人收集

(2)客观、全面。客观、全面是对收集证据内容方面的要求。根据这一要求,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时,应当实事求是,尽可能收集原始的证据,凡是与案件可能有意义的证据材料,应当一律收集,而不凭一时的主观判断取舍。对于现有的证据材料,不能夸大或缩小,更不能弄虚作假,制造假证据。

例如在立时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与武汉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原告立时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立邦漆”系列商标已在中国较广泛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向法院提交了以下7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共5份,分别为商标局第665336号商标注册证、第1044047号商标注册证、第1692156号商标注册证、第1692177号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商标局备案通知书,证明原告拥有“立邦”字样不同的商标权以及该商标的使用范围。

第二组证据共6份,分别为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立邦涂料(广东)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苏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立邦涂料(重庆)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立时集团结构框架图,证明原告在中国投资的关联企业的情况。

第三组证据共7份,分别为广告费发票、2001年“世界青年足球锦标赛”特约广告发布合同、中国广告联合总公司广告发布业务合同、2001年四公司广告及市场推广费用表、路牌广告合同、武汉联合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及发票、广告单位及金额列表,证明立邦在中国的广告宣传情况,通过媒体宣传,使立邦在中国市场成为一个知名品牌。

第四组证据共2份,分别为立邦中国1998?2001年度审计报告、立邦中国1994?1997年度审计报告,证明立邦中国的销售量几年来呈递增态势,市场影响力很大,并逐年赢利。

第五组证据共4份,分别为1998年中国消费者协会推荐商品证书、1997?1998年浙江购物首选品牌、1998年江苏“买得放心用得称心产品”称号、湖北省工商企业名优品牌组委会函,证明立邦品牌在广大消费者中已得到认同,成为一个名优品牌。

第六组证据共1份,1996年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决定设立武汉办事处。1998年7月17日立邦武汉办事处正式成立,1999年4月立邦漆武汉服务中心成立,证明原告在武汉地区市场进行营销。

第七组证据共2份,分别为武汉立邦涂料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资料、武汉立邦销售宣传单页,证明被告注册的企业字号与原告驰名商标相同,且被告的销售宣传单页及商品包装上均使用了立邦字样,构成侵权。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立时集团对立邦漆“N”字商标、“立邦漆”文字及图形商标、“立邦”及“立邦”文字及图形商标在核定的商品范围内,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从1993年注册起至今已持续使用近十年,立时集团的广告宣传持续时间长,投入的广告费用达数亿元,其广告范围涵盖全国大部分地区,且其品牌销售量呈逐年上升态势,立邦漆在普通消费者心中已享有较高声誉。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本院认定立邦漆系列商标为驰名商标。
商标诉讼证据的收集——当事人收集

(3)深入、细致。深入、细致要求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收集证据时,要保持敏锐的洞察力、观察力和分析能力,不轻信已有证据材料的表面现象,更不被假相所迷惑,应当保持耐心和信心,善于作艰苦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不放过任何疑点。

例如“(CHUNGHWA)”牌商标在美国诉讼案,由于当事人深入、细致地收集证据,凭充分翔实的证据赢得了胜利。

"CHUNGHWA商标在美国已被印度尼西亚的P公司申请注册在先”。当代理人将这一消息通知上海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时,大家的心情一下子变得沉甸甸的。

为成功反驳P公司在美国申请注册CHUNGHWA商标,必须对美国商标法、P公司商标注册情况了然于胸。经与代理方共同研究,T公司发现了两个有利于自己的情况。其一,在美国获得商标专用权,是采用“使用在先”原则,即商标专用权决定于商标的使用,注册可增强其效力。其二,P公司的CHUNGHWA在美国虽然提出了注册申请,但尚未注册成功,目前处于等待商标公告期。根据上述分析,T公司决定在P公司CHUNGHWA商标在美国公告时,立即提出异议,从而使得该申请无法成功注册。同时,T公司着力搜集有关在美国先期使用CHUNGHWA商标的证据。

T公司在代理人全力协助下,精心准备了整套证据材料,包括有:

①中华CHUNGHWA国内商标注册证书,证明该商标早于1979年即已注册。②T公司营业执照(从1994年至1998年),其中特别注明公司经营期限自1985年1月15日起至不约定期限。③T公司1993-1998年情况介绍,包括员工数、负责人员情况。④T公司历史沿革,公司样本,五年来财务报表。⑤T公司过去五年来开拓CHUNGHWA牌产品海外市场之详尽计划。⑥T公司商业情况介绍。⑦T公司在美国免税店销售CHUNGHWA卷烟之证明材料,包括现场照片。⑧T公司CHUNGHWA卷烟制造厂家及包装制作商情况介绍。⑨T公司CHUNGHWA卷烟的价格表。⑩T公司CHUNGHWA卷烟若干广告材料。?中美社会人士声明书若干份。声明其对“中华”卷烟的了解。?T公司CHUNGHWA商标在世界各地注册情况注册证书。?1992年5月30日美国当地华人报纸介绍。其中有“大陆烟进军美加”文章若干篇,提及“中华”牌卷烟在美加之销售情况。

同时为了更有利地支持自己的论点,T公司及代理人决定对CHUNGHWA商标及华表图形的创意设计过程进行说明。经T公司老职工回忆,为设计好这款商标,T公司曾派出专门人员前往北京拍摄天安门城楼和金水桥前的华表。了解此情况后,T公司即派员翻寻档案,果然发现有赴北京拍摄该照片的原始底片和照片。其上“1966年8月”字样清晰可见。照片上天安门、华表图形与中华卷烟现用图形一模一样。而设计中华牌商标就是为了弘扬有五千年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中华民族。当时为了表现中国的欣欣向荣,采用了深沉而稳健的深红色作为底色。庄严的天安门城楼作为主图案,行楷书法“中华”二字气魄雄伟,体现中华文化的灿烂辉煌。商标背面图案,采用中国古典建筑所特有的华表,作为主图案。突出表现中华民族之悠久历史。整个商标设计一气呵成,庄严而高雅,气势非凡。据此T公司指出CHUNGHWA及华表商标显系中国人创造之品牌,饱含中华文化底蕴。P公司作为一家纯印尼公司,有如此创意,不可想像。

不料,P公司旋即又提出CHUNGHWA不是“中华”的译音。与中国并无联系,而是两个独立的单词组成——“CHUNG”和“HWA”(可以翻译为“种花”)。为驳斥对方,T公司业务员及其代理人立即分头行动查字典,找证据。一路找到国内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予以佐证。如中华铅笔——CHUNGHWAPencil,裕华Yuhwa,丰华Fenghwa等,以证明“华”确可以注音为HWA无疑;另一路,走访上海外文书店及外国语大学,得到答复说CHUNGHWA为国语罗马字注音法,此注音法20世纪80年代初已被废止,而改为现行的注音方法,注音应为Zhonghua,故现行版的字典无法解释此问题。专家指点查阅大百科全书。语言卷或“赵元任”条目下内容(注:赵元任为国语罗马字注音创始人),看有否两种注音法比较表之类的证据,或者联系中国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了解情况;还有一路,在北京、上海等大型图书馆里找资料,终于在北京图书馆发现一本由台湾中华书局印行的《中华汉英辞典》,上面明白无误地显示中华可音译为CHUNGHWA。而另一本梁实秋先生主编的《汉英辞典》(远东图书公司印行)中将“中”字注音为Chung或Zhong,华注音为hua或hwa,问题迎刃而解。

T公司及代理人,没有就此止步不前。他们随即在业务档案中,再次仔细地检查有无直接在美国使用CHUNGHWA商标的证据。终于在一个不起眼的档案袋中,发现了1996年12月来自美国G公司的信函,其中明确提到CHUNG?HWA香烟于1996年12月20日由FEDX递往美国马里兰州G地。这显示CHUNGHWA香烟在美国的使用早于印尼P公司的申请日(1997年1月14日)。美国律师获悉此材料当即传真告知:“Verygood!”

当T公司代理人把厚达九十多页的各种证明证据、文件材料传真并快邮美国时,大家相信已经赢来了该案件的重大胜机。

P公司在收到美国商标局转去的上述材料后,先是要求延期答辩6个月。考虑到正好利用这一时间再寻找更为有利的证据,T公司满足了对方的请求。6个月很快过去了,P公司没能提出任何有利的证据支持自己。不得不再次申请延期6个月答辩,T公司立即通过律师坚决反对这一延期。T公司的合理要求被美国商标局采纳。美国商标局裁定,P公司必须在2个月内答辩完毕,否则就将撤销其商标。2个月过去了,P公司仍无动静,只能无奈地接受了撤销其CHUNGHWA商标在美国申请注册的结局。